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楊承翰
- 當事人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迅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4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07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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