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壬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許攸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9號 原 告 壬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攸欣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6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國109年6月18 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1,153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 上訴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2萬4,36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