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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福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琪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名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霖
訴訟代理人
劉俊玲

何俊宏

張嘉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已於理由記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主文誤載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為顯然之錯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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