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女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克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74萬6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