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91號
- 原告
- 橄欖樹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慧云
- 被告
- 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旺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C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及設址之記載,應為「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C 棟4 樓」,惟於判決原、正本中均誤載為「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