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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文毓汪曉君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52號

抗告人
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元
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相對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自民國107年12月31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經原審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兩造前於107年10月15日與第三人陳振財、蔡明吟、陳盛元共同簽發協議書,該協議書第3條約定抗告人同意開立如附表編號1所示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153,821,322元、到期日為107年12月30日之本票及同額支票各乙紙,以擔保抗告人向相對人購買基隆市信義區大水窟段建物權利之同額債務(下稱系爭債務),第4條約定若抗告人於107年12月30日仍未付款,應給付相對人懲罰性違約金30,000,000元,抗告人並另開立如附表編號2所示面額30,000,000元、到期日為107年12月30日之本票及同額支票各乙紙。嗣抗告人於107年12月30日仍未付款,並與相對人重新協議就系爭債務之清償期延展至108年6月30日、就30,000,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再另行協商。相對人既已同意延期清償,則系爭本票及所擔保之系爭債務清償期即屬尚未屆至,抗告人自得執此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即相對人,為此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裁定可資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2紙為證(見司票卷第9頁),觀諸系爭本票到期日均記載為107年12月30日,並已具備其他本票應記載事項,則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為屬有效之本票,爰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兩造已協議就系爭債務延期清償、其清償期尚未屆至云云置辯,惟觀諸系爭本票到期日既均記載為107年12月30日,則相對人於108年1月10日執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時,系爭本票到期日均已屆至,原裁定依其審核結果,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當,至兩造間就其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自應循實體訴訟程序另謀解決。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 1 │107年10月15日 │153,821,322元 │107年12月30日 │107年12月31日 │TH7439282 ││ │ │ │ │ │ │├──┼───────┼───────┼───────┼───────┼─────┤│ 2 │107年10月15日 │30,000,000元 │107年12月30日 │107年12月31日 │TH7439283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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