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2號
- 原 告
-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愷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彬律師
- 被 告
-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張松輝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9年6月17 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原證7使用同意合約書之簽署時間、目的及存續期間,暨相關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