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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2號

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溫祖明

原 告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松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財產權授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09年6月17 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原證7使用同意合約書之簽署時間、目的及存續期間,暨相關證據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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