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欣苑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豐崇剛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峻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30,125元(歐元181,342元,以起訴日之新台幣兌換歐元匯率36.01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46元,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於第一審僅繳納64,172元,不足1,574元,又其上訴利益為2,121,421元(歐元58,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僅繳納31,942元,不足1,188元,應於5日內補繳2,762元。又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4,408,704元(歐元122,430元,計算方式同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未據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