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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鄒澍中

  • 原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訴訟代理人 謝振銘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澍中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趙永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本件承攬運送契約所約定之運送內容、方式、範圍及價額計算等具體內容為何?有無書面契約或往來郵件等資料可為證明? ㈡被告部分 被告就本件運送人之選定及其他承攬運送有關事項未怠於注意一情,有何具體舉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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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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