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梁建漢
- 代理人
-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6 年4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
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
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
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
、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4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
、來源及性質。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自陳
其於聲請前2 年之收入為薪資,聲請人應說明現任職於何單
位、職業類別、工作性質或內容。並請提出相關收入之證明
文件(諸如:每月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
、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
帳存摺影本等)。
三、應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
為「向尚企業社」之負責人,雖該企業現註記查無資料,聲
請人仍應說明:該企業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該企
業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企業之任職期間為
何?該企業於聲請本件清算前5 年間(即103 年至107 年)
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五、聲請人自陳於聲請前2 年之收入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
3,325 元,而聲請前2 年之必要支出費用為67萬6,320 元,
顯已入不敷出。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所得不足支付必要支出
部分,係如何支應?或係由誰資助?並請提出資助人之真實
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及相關釋明資料。
六、應提出聲請人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
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聲請人應說明係於何時領取勞
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之金額為何?領取之方式為何?該等
款項花費流向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金額匯入
之帳戶明細等)。
八、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8 年3 月13日北院忠106 司執壬字第
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
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交通費、手
機通訊費、個人用品費、房屋租金、水電費、自願職保)之
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發票、
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
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並應說明
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
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
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
相關文件以資證明。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
十、承上所述,聲請人應說明其每月所領取之實際薪資是否已扣
除自願職保費用?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
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
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及10
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
(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
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
,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十二、應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吳慧貞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
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吳惠貞之扶養費用,並提出除聲
請人以外之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並應提
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吳惠貞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
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
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
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
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另請一併提出吳惠貞之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年度及107 年度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詳為說明吳慧貞有受聲
請人扶養必要之理由。
十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
請人名下有汽車3 部,惟聲請人陳稱車輛已不知去向,則
應說明不知去向之原因為何,並舉證證明之;另請提出該
車輛之照片、行車執照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
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如已報廢,
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四、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負債造成說明書所示,債務發
生原因記載「信貸、信用卡」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
原因。
十五、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六、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
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並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
查詢結果。
十七、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