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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呂志祥
代理人
李岳峻(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受僱於上溢國際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為新臺幣(
    下同)25,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
    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
    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
    摺影本、切結書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外,現在就
    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民國105年10月起迄今之每月
    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
    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
    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
    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
    自105年10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並請提出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交通費、水
    電瓦斯費、電話費、房屋租金、健保費、勞保費)之詳細計
    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
    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
    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
    ○○街00巷00號1樓」房屋內?否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
    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
    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
    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
八、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
    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
    證明。
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6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
    、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每日通勤之必要性及
    通勤距離、地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電、瓦斯費1,5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電話費6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
      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健保費749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
      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三、聲請人名下有汽車、機車各一部,請提出該車輛之照片、
      行車執照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
      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十四、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五、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
      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
      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
      提出收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之詳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
      欠薪資之證明、自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
      申請/核准失業津貼相關文件)。
十六、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
      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
      ?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七、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
      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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