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林維斌
- 當事人陳美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9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美如 代 理 人 葛睿驎律師(法扶律師)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薪資明細單,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6 年1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自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葉博士科技輔具股份有限公司、萬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領取薪資外,仍領有其他薪資、營利、執行所得,應逐筆說明所得之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水電瓦斯費、膳食費、交通費、手機電話費、家用雜費、職工福利金、健保費、誠險、保險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並應說明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六、依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手機電話費新臺幣(下同)2,338 元,聲請人應說明其使用高資費之通訊費之原因及必要性。 七、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所示,聲請人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2 樓(下稱住所地址)」,現租賃房屋地址為「台北市○○區○○街00巷0 號4F之6 (下稱租賃地址)」,惟房屋租賃契約書立契約人欄之住址又載「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 0號(下稱中山區地址)」,請聲請人說明實際住所地為何?住所地與租賃地不同之原因?且應說明:出租人陳震國與聲請人係何關係?有無任何親戚關係?另請分別說明「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2 樓」、「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 號」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各該所有權人關係為何?為何未實際居住於住所地址而有另行租屋之必要?且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 九、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其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及協商差距,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聲請人應說明係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之金額為何?領取之方式為何?該等款項花費流向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金額匯入之帳戶明細等)。 十一、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並未記載債務發生原因,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二、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三、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四、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五、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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