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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9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9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美如
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法扶律師)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薪資明細單,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
  6 年1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
  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
  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
  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
  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
  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5 、106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自華邦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葉博士科技輔具股份有限公司、萬洋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領取薪資外,仍領有其他薪資、營利、執行所得,應逐
  筆說明所得之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 年起迄今,
  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五、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水電瓦斯費、
  膳食費、交通費、手機電話費、家用雜費、職工福利金、健
  保費、誠險、保險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
  料、收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
  納水電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
  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並應說明
  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
  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
  報。
六、依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手機電話費新臺幣(下同)2,338 元
  ,聲請人應說明其使用高資費之通訊費之原因及必要性。
七、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
  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
  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係與何
  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
  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 年度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
  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
  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所示,聲請人
  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2 樓(下稱
  住所地址)」,現租賃房屋地址為「台北市○○區○○街00
  巷0 號4F之6 (下稱租賃地址)」,惟房屋租賃契約書立契
  約人欄之住址又載「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 0
  號(下稱中山區地址)」,請聲請人說明實際住所地為何?
  住所地與租賃地不同之原因?且應說明:出租人陳震國與聲
  請人係何關係?有無任何親戚關係?另請分別說明「臺北市
  ○○區○○路0 段00巷00號2 樓」、「臺北市○○區○○○
  路0 段00巷00弄0 號」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各該所有
  權人關係為何?為何未實際居住於住所地址而有另行租屋之
  必要?且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
  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
九、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
  其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
  、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及協商差距
  ,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
  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聲請人應說明係於何時領取勞
  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之金額為何?領取之方式為何?該等
  款項花費流向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金額匯入
  之帳戶明細等)。
十一、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並未記載債務發生原因,
   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二、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三、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
   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
十四、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
   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
   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五、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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