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順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怡律師
- 被上訴人
- 芽果婦幼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秀玫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賀果婦幼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秀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