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匡偉、林修平、張詠惠
- 當事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敏嘉律師 上 訴 人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項需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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