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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匡偉林修平張詠惠

  • 當事人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敏嘉律師 上 訴 人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項需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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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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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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