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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匡偉林修平張詠惠

上訴人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代理人
羅敏嘉律師
上訴人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項需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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