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32號
再審聲請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正
再審相對人 三僑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欣蓉
人 曾全才
曾俊凱
曾琬婷
曾郁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再審聲請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