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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5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請人
祈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竣嗣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當事人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當事人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誤將「送達代收人」「楊怡停」「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7樓」等部分記載為「代理人」「劉上銘律師」「陳靖怡律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誤算之錯誤,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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