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祈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竣嗣
- 相對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當事人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當事人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誤將「送達代收人」「楊怡停」「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7樓」等部分記載為「代理人」「劉上銘律師」「陳靖怡律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誤算之錯誤,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