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桂先農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芬律師
蔡佳君律師
王鈺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再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3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第431 號事件)民國107 年8 月29日庭期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第431 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在聲請期間內提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注意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