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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指定新信託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趙德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鄭云婷
相對人
愛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信託關係新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王志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愛諾國際有限公司與原受託人楊志運間如附表所示信託財產之新受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 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董瑞斌,嗣變更為廖燦昌,並經廖燦昌於民國108年5 月8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66頁至第70頁),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復按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此觀信託法第8 條第1 項、第45條第2 項準用第36條第3 項分別規定甚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前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楊志運,聲請人為系爭不動產第一次序抵押權人,已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128868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原受託人楊志運於執行程序中(即民國107 年7 月28日)死亡,相對人公司又不為指定系爭不動產之新受託人,為使信託事務得以賡續辦理,並使強制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爰依信託法第8 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2 項、第36條第3 項規定聲請選任新受託人為王志聰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28868號函文2 份為據,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見本院卷第13至18頁、第84至150 頁)及本院民事執行處106 年度司執字第128868號卷證可參,應堪信為真實。原受託人楊志運雖已於107 年7月28日死亡,然依信託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其與相對人公司間之信託契約關係仍繼續存在。又相對人公司經本院通知,並未到庭就指定新受託人或終止信託一事表示意見,應認本件確有指定新受託人之必要。爰審酌原受託人楊志運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已拋棄繼承,其父母及祖父母均已死亡,亦無兄弟姊妹,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家事庭107 年度司繼字第1918號卷宗查明,而本件信託契約既以借款、抵押權設定為管理處分方法,自應由嫻熟相關法規之人管理為當;復參酌聲請人推薦人選王志聰,其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對不動產相關事務應甚為熟悉,應能依信託本旨忠實履行其義務,伊亦願意擔任系爭不動產之受託人,有同意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3頁),從而,本院認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王志聰擔任系爭不動產之新受託人應屬妥適,予以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
 ├───────────────────┬──┬─────────┬────────┤
 │   土        地        坐        落   │地目│     土地面積     │    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
 │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號      │    │                  │                │
 │      │市  區│    │    │          │    │                  │                │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 一 │363       │建  │66.00             │8分之2          │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 一 │366       │建  │66.00             │8分之2          │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 一 │367       │建  │66.00             │8分之2          │
 ├───┴───┴──┴──┴─────┴──┴─────────┴────────┤
 │建物標示                                                                          │
 ├────┬────┬─────┬───────┬────────────┬────┤
 │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材及房屋層數  ├────┬───────┤        │
 │        │        │          │              │層次面積│附屬建物及用途│        │
 ├────┼────┼─────┼───────┼────┼───────┼────┤
 │臺北市大│臺北市大│臺北市大安│鋼筋混凝土造7 │一層:  │平台:25.71   │全部    │
 │安區仁愛│安區仁愛│區光復南路│層樓房        │110.28  │              │        │
 │段一小段│段一小段│346 巷54號│              │        │              │        │
 │59建號  │363 、  │          │              │        │              │        │
 │        │366 、  │          │              │        │              │        │
 │        │367 地號│          │              │        │              │        │
 ├────┼────┼─────┼───────┼────┼───────┼────┤
 │臺北市大│臺北市大│臺北市大安│鋼筋混凝土造7 │地下層:│              │全部    │
 │安區仁愛│安區仁愛│區光復南路│層樓房        │114.49  │              │        │
 │段一小段│段一小段│346 巷54號│              │        │              │        │
 │66建號  │363 、  │地下室    │              │        │              │        │
 │        │366 、  │          │              │        │              │        │
 │        │367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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