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趙德韻
- 法定代理人陳嘉賢、林文定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賢華、侑旺金屬有限公司、林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賢華 相 對 人 侑旺金屬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文定 相 對 人 林明輝 林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存字第四七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之一○二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407 號民事裁定,曾提供面額為新臺幣580 萬元之89年度乙類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5 年度存字第479 號提存書提存後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該公債將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到期,爰聲請准以變換為同額之102 年度甲類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地院105 年度存字第479 號提存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07號及新北地院105年度存字第479號提存事件等卷查對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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