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8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8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