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0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林哲宇
- 相對人
- 重大興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林熒
- 相對人
- 侯彥宇(即羅昕昀之繼承人)
侯思羽(即羅昕昀之繼承人)
侯軍宇(即羅昕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羅昕昀」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侯彥宇(即羅昕昀之繼承人)、侯思羽(即羅昕昀之繼承人)、侯軍宇(即羅昕昀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即相對人羅昕昀業於民國105年8月28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侯彥宇、侯思羽、侯軍宇,此有繼承系統表暨現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