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55號
- 聲請人
- 周國賢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0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02號拆屋還地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然被告林陳意子之次子於執行程序進行中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因其對林陳意子之陳述提出質疑,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0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下稱系爭本案)於民國105年6月7日為聲請人(即該案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因逾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8月24日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系爭本案相關判決、裁定及歷審裁判資料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至12頁)。是聲請人遲至108年10月30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本案歷次庭訊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1頁之民事聲請狀收狀戳),顯已逾6個月期間,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