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賢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之住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