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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0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賢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周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之住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0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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