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29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劉漢城
- 相對人
- 仁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進億」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陳進億」。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曾秀雀 住同上」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