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42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劉漢城
- 相對人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俁韡
- 相對人
- 吳東儒
王美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傅雅婷」及其住所「桃園市○○區○○○街000 號6 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