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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42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42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劉漢城
相對人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俁韡
相對人
吳東儒

      王美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傅雅婷」及其住所「桃園市○○區○○○街000 號6 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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