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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發
相對人
鎧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怡
相對人
施又新

      林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263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6,400,000元之88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2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53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6,4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擔保金,並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26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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