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5號
- 原告
- 林逢春
- 訴訟代理人
- 陳成志律師
邱靖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元(20,000,000元÷62.5坪×9.84坪=3,14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已繳壹仟元,尚應補繳參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