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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5號

原告
林逢春
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

      邱靖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元(20,000,000元÷62.5坪×9.84坪=3,14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已繳壹仟元,尚應補繳參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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