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熊志強
- 原告林逢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5號原 告 林逢春 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 邱靖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元(20,000,000元÷62.5坪×9. 84坪=3,14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已繳壹仟元,尚應補繳參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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