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
- 原告
-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佑衡
- 原告
- 顧立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筱蕾
- 被告
- 速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世仰
黃秋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被告法定代理人黃秋雅」、「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