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0號
- 原告
- COLM JOSEPH COSGROVE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璇辰律師
- 被告
- 許彥偉
- 被告
- 宏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群義房屋羅斯福路加盟店)
- 法定代理人
- 周加琳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 被告 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男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翔律師
吳紹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追加被告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並擴張聲明:追加被告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告許彥偉、宏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44,190元(見卷一第233-235頁),經本院於108年8月27日當庭裁定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18,084元,惟未據原告繳納,有本院108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見卷二第114、125頁),其追加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