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
- 上訴人
- 耕宇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現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秀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本息,上訴人既對此聲明不服,則其上訴利益即為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秀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本息,上訴人既對此聲明不服,則其上訴利益即為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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