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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許純芳陳智暉許柏彥

上訴人
耕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現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秀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本息,上訴人既對此聲明不服,則其上訴利益即為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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