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3號
- 原告
- 智庫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元祥
- 被告
- 余業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佐,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