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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42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江春瑩

上訴人
即被告
機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慶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42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萬3,500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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