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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景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賢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3,5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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