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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靜茹

原告
易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音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告
宜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啟聰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竺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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