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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6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6號

原告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被告
曾添財
訴訟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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