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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吳敵雄、劉芳蘭、楊博志、柯貞如

  • 原告
    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淞坤蔡瑞雪王玉雪
  • 被告
    金港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金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乃元資訊有限公司法人盧萱羽李吳星雲袁崇希江梓安楊博明許瑜珊林文進陳明飛楊博強游博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 原 告 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敵雄 原 告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原 告 張淞坤 蔡瑞雪 王玉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卓璟汶律師 蔡坤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佩蓉律師 被 告 金港營造有限公司 金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博志 被 告 乃元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貞如 被 告 盧萱羽 李吳星雲 袁崇希 江梓安 楊博明 許瑜珊 林文進 陳明飛 楊博強 游博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陳高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4項定有明文。查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4年7月22日選任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吳敵雄 為主任委員,任期至106年7月21日,迄今均未改選變更,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年10月1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9317900號函、祥寧大樓管委會聲 明書在卷(見本院卷一第189至192頁、卷二第343頁),依 前開規定,吳敵雄任期屆滿視同解任,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書狀,陳報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已改選主任委員,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推薦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之人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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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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