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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楊博志、柯貞如

  • 原告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淞坤蔡瑞雪王玉雪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吳敵雄
  • 被告
    金港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金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乃元資訊有限公司法人盧萱羽李吳星雲袁崇希江梓安楊博明許瑜珊林文進陳明飛楊博強游博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淞坤 蔡瑞雪 王玉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卓璟汶律師 蔡坤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佩蓉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吳敵雄 被 告 金港營造有限公司 金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博志 被 告 乃元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貞如 被 告 盧萱羽 李吳星雲 袁崇希 江梓安 楊博明 許瑜珊 林文進 陳明飛 楊博強 游博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陳高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吳敵雄於上開原告對被告提起排除侵害等之訴時,為原告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原告祥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目前尚未選出新任主任管理員而無法定代理人,為免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資料,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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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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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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