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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12號

原告
沅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宏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複代理人
俞百羽律師
被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張筱琪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鄭承鴻

      汪福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32頁)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見本院卷第43頁)在卷足憑,且依兩造所簽訂委託製作契約第8條之約定,亦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製作契約影本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6、47頁),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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