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鍾淑慧

  • 原告
    吳宜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   告 吳宜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民美少女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5 月27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於同年6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石勝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