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吳佳薇
- 法定代理人鄭清汾
- 當事人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97號 上 訴 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4日所為判決,於109年12月15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0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6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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