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98號
- 上訴人
- 運承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運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即請求廢棄本訴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7萬10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0萬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之上訴利益均同屬於上訴人一人,爰將上開金額合併,核定其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7萬9050元(計算式:107萬1050元+70萬8000元=177萬9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