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 原告
- 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水美
- 訴訟代理人
- 葉大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貞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芳瑜律師
- 被告
- 阮素珍
- 訴訟代理人
- 黃炳飛律師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將土地上之房屋拆除並
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最高法院105 年
度台抗字第504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提
起本件訴訟,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上之
房屋拆除並返還系爭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
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雖原告主張依107 年度公告地價釋
明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9 萬796 元,然原告於10
7 年間購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3715萬700 元(見本院卷第55
頁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第188 頁之言詞辯論筆錄),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為3715萬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9008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裁判費2 萬8720元,尚應補繳31萬288 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