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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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賴志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麗梅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73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800元( 以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所受不利益判決之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