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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7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79號

原告
金寶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保源
被告
管家婆行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映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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