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8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81號
- 原 告
- 昆山市佑明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步霞
- 原 告
- 迪恩邑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宛儒
- 被 告
- 聖信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姜士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