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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319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告
艾嘉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文哲
被告
林鐘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玖萬參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兩造於貸款總約定書第18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影本在卷可憑。從而,本院係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㈡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艾嘉國際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蔡文哲及林鐘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75 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7年7月20日起至110年7月20日止,按原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1.07%加碼年息2.93%計息,被告艾嘉國際有限公司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未依約攤繳本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之日起,於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艾嘉國際有限公司自108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已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09萬3,070元,及自108 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約定計算之違約金。而被告蔡文哲及林鐘清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放款利率查詢表、被告艾嘉國際有限公司帳號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既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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