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7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祐宸

抗告人
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相對人
焦名薇
相對人
錦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婉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即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7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上揭規定,命抗告人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