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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被告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裁定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88號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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