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鑾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運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侯嘉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本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侯嘉禎,於本院判決後,變更為賴運興,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萬7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