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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原告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侯嘉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侯嘉禎,於本院判決後,變更為賴運興,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萬7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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