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50號
- 原告
-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芮安電影製作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萬4,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039元,然上訴人僅繳納3萬8,026元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3 元(計算式:5萬7,039元-3
萬8,026元=1萬9,01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